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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歐盟法規No16/2012生效,該法規修訂歐盟法規No853/2004的附件II,增加了部分內容。我國出口歐盟的冷凍動物源性食品需要重視相關變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修訂后"生產日期"的含義如下:
(a)胴體、半胴體或四分之一胴體的屠宰日期;
(b)野味軀體的宰殺日期;
(c)水產品的收獲或捕獲日期;
(d)其他動物源性食物合理的加工、切割、切碎或準備日期。
考慮到冷凍水產品在冷凍、儲存方面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冷凍水產品分銷給最終消費者之前的生產、冷凍等食品鏈階段制定更為詳細的追溯信息。
特別規定對作為原料和半成品的冷凍水產品來說,其生產日期指的是收獲或捕撈日期。同時,法規還明確要求處于冷凍水產品生產鏈上游的供應者在向下游生產者提供產品時,需提供有關初級水產品的"生產日期"及"冷凍日期"等信息。
來源: 國際畜牧網—WTO檢驗檢疫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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