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稱,自2016年4月1日起,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在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時,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現將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獸用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的獸用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6年02月1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該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我們接到基層稅務機關報來請示,反映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納稅人因只能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而非《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有關規定,其銷售的獸用生物制品無法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獸用生物制品批發零售環節“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稅負擔較重問題較為突出。建議對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同樣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該公告發布實施后,哪些企業批發零售生物制品,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該公告發布實施后,與2012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相結合,共明確有兩類企業批發零售生物制品,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是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企業,二是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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