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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市民花13元購買了發霉的豬肉風味罐頭,獲賠1000元。這是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京山首起不足1000元按1000元賠償的案例。
記者了解到,12月7日,楊先生在城區一家超市花13元購買了二瓶某品牌豬肉風味罐頭,打開其中一瓶準備食用時發現有黑霉,看食品上的標簽,并沒有超過保質期,遂到超市要求退貨并賠償。超市老板聯系廠家代理商前來處理,只同意退貨并賠款300元,楊先生不接受,他看過食藥監部門的宣傳單,認為按新《食品安全法》可以獲賠1000元,隨即向食藥監部門投訴。
京山縣食藥監局新市分局執法人員了解情況后,對超市老板進行宣傳教育,并對相關商品進行查扣。
12月11日,京山縣食藥監局新市分局召集超市老板、廠家代理商和楊先生進行調解,最終達成一致協議:超市老板退還13元貨款,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向楊先生賠付現金1000元。
食藥監部門提醒消費者,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施行后,對違法行為,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價款的10倍或損失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賠償。設立千元最低賠償金,從根本上消除了消費者由于購買金額較小,不愿找麻煩的顧慮,同時也對商家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督促其守法經營。
原標題:京山市民花13元買到霉變豬肉罐頭 獲賠1000元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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