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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農業保險條例》開始施行。根據條例規定,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農業保險,將享受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這是農業保險試辦30年來,首次明確其“政策性保險”而非“商業性保險”定位。
專家認為,30年農險改革一直沒有成功,關鍵問題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始終沒有擺脫商業保險經營體制的樊籠。政策性與商業化糾纏不休,兩者始終沒有從體制機制辦法上實施分離“手術”。條例的首個“亮點”就是確立了農業保險作為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性保險制度。
條例的另一個亮點是建立了政府多部門共同推進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的協調機制,明確了農業保險單獨核算的稅收優惠政策。
了解該條例修改前后情況者都知道,條例意見稿曾因不夠重視互助保險組織的實踐和作用被質疑,但在進一步廣泛征求意見后明確,農業保險的經辦機構不僅限于保險公司,還包括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專家認為,這一點為以多種形式開展農業保險和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按照條例規定,未來在我國將建立互助保險組織初保、保險公司分保、國家巨災再保機構再保的“三級火箭”推進機制。專家認為,這可以大幅提高農業保險能力和資金運用效率,真正建立起我國現代農業的災害補償制度。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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