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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動物防疫站站長和防疫員本應不斷增強為養殖戶服務的本領,可是他們中有些蛀蟲卻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農戶,通過虛開生豬產地檢疫證明的方式騙取國家獎勵資金42000元。近日,經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該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被告人劉某免于刑事處罰。
經查,楊某、吳某系茶陵縣某鄉動物防疫站站長和防疫員,2009年6月,楊某、吳某同農戶陳某商定,通過虛開產地檢疫證明的方式騙取國家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所得款項三人平分。于是楊某為陳某虛開產地檢疫證明940頭,使陳某獲得國家獎勵資金28000元。獎勵款下撥后,楊某稱虛開了1000頭的產地檢疫證明,其墊付了3000元開票費,另為辦成此事其還開支了1000元,要求從28000元中支取,吳某、陳某同意了。剩余24000元楊某、吳某、陳某三人平分各得8000元。
此外,6月間,楊某、吳某還和農戶劉某商定騙取國家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劉某表示如果能騙到獎勵款,會給吳某、楊某好處,甚至錢平分也可以。為此,楊某給劉某虛開產地檢疫證明592頭,但后來驗收時因劉某養豬欄舍面積未達標,只達到了500頭獎勵標準,獲得了國家獎勵資金14000元。獎勵款下撥后,除去虛開產地檢疫證明所花的1800元,楊某、吳某各分得3000元,劉某實得6200元。
茶陵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檢方未掌握具體的犯罪事實,就如實地交代了其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且主動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并積極退交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陳某、劉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并退交了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吳某、陳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免于刑事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 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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