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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經過:由于2005、2006、2007連續三年匯農公司的魚飼料在灌西鹽場部分魚塘使用反映效果良好,魚塘的發包商即飼料經銷商江蘇省西旺水產實業有限公司(一家專門從事魚塘開發,水產養殖,飼料經營的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在經過全面考察的基礎上,決定該公司2008年新開發的5720畝魚塘(該魚塘分包給37戶養殖戶,這些養殖戶之間大都是親戚關系,行動一致)全部使用匯農公司的飼料(使用西旺公司統一供應的飼料是養魚戶承包魚塘的前提條件,西旺公司把飼料加價賣給養魚戶,由于養殖戶缺少資金,養殖戶使用飼料只拿出15%的飼料款,其余由西旺公司墊付,待年底賣魚時西旺公司從養殖戶的賣魚款中扣除墊付的飼料款,雙方約定2008年12月底前賣掉所有的魚,這是一種慣例做法),到2008年11月初停止用料共使用匯農公司1003鯉魚料4500噸,使用一直很平穩。其間,2008年中秋節養殖戶賣掉了大約10%的成魚,當時魚價尚高,養殖戶沒有提出任何問題。由于2008年原材料價格過高導致飼料成品價格創造了歷史之最,到了年底由于經濟形勢的影響,賣魚時魚價大幅度回落,全國的養魚都面臨嚴重虧損的局面,中秋節以后魚價一路走低,養殖戶面臨虧損的壓力愈來愈大。養殖戶觀望賣魚的心理越來越強。11月初部分養殖戶代表找到西旺公司,提出在每斤魚補貼0.15元的條件下開始賣魚(周圍許多地方也在這么做),總計需補貼75萬元(預計可出產魚500萬斤),西旺公司拒絕了這一要求。此后,在虧損壓力下,養殖戶向西旺公司提出飼料有問題、魚捕撈過程魚有死亡必須給說法才肯賣魚還飼料款,否則不賣魚不還錢,但養殖戶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證據。此后,西旺公司提出了兩套解決問題的方案,一是西旺公司按市場價收購全部的魚,二是西旺公司先拿出500萬元放在公證機關,待養殖戶找出證據后用以賠償,這兩套方案都沒有得到養殖戶的認可。后來西旺公司本著照顧養殖戶利益的角度出發,為了盡快收回所墊付的85%飼料款,也為了不影響2009年的養殖,經多次協商,于2008年12月20日與絕大多數養殖戶達成書面補償協議,放棄飼料經營所賺的錢對養殖戶進行補償,這樣的補償已經使養殖戶得到了很大好處,養殖戶書面承諾不再追究發包商、飼料經銷商、生產商的有關池塘、飼料質量、飼料比等相關事宜的補償、賠償責任(有簽訂的協議為證)。養殖戶也書面承諾立即自行組織賣魚,一切風險由養殖戶自行承擔(共計37戶養魚戶2008年12月20日簽訂了34戶,另幾戶雖然沒簽訂協議但也認可協議)。
但在協議執行期間,養魚戶為了為2009年準備養殖資金普遍采取以下幾種手段以達到拖延還飼料款的目的:1、偷賣魚或賣魚錢不交給西旺公司。2、和魚販勾結少報重量,故意壓低價格背后交易。
由于這些做法被西旺公司發現,雙方發生了幾次大的沖突,也驚動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也曾導致一車已捕撈上來的魚遲遲不能拉走而死亡的事件,養殖戶因此而繼續鬧事。
在這個過程中,一名假冒的中央電視臺記者參與其中,煽動養殖戶鬧事并制作了大量的虛假資料以達到索要封口費的目的,事情敗露后,假記者在臨近春節前消失,真正的央視記者2009年的正月初八初次來采訪,2月14日江蘇省畜牧獸醫局的有關人員到匯農公司進行調查,2009年2月18日中央電視臺記者再次來到連云港市調查此事,陪同的江蘇省畜牧獸醫局的有關人員抽取了一個飼料樣品(僅一個樣品)進行檢驗,被檢樣品被檢出添加了喹乙醇(244PPM).
第一,養殖戶稱大量魚死亡,不實。養殖戶飼養的成魚80%均于2009年春節前后出售,目前僅剩下魚苗沒有出售(魚苗不應使用1003魚飼料)。在其飼養過程中,匯農公司及魚塘的發包商即飼料經銷商江蘇省西旺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經常指派工作人員現場察看,從未發現魚類大面積死亡現象,養魚戶也從未反映過此事。在捕撈過程及運輸過程中魚類出現死亡,也是個別現象,且死亡數量很少,也很正常。同時,其死亡原因不明,是否與飼料質量有關,養殖戶到目前為止并沒有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不能僅憑養魚戶沒有證據的一面之辭下結論,更不能以假記者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經技術處理的所謂資料下結論。
養殖魚類受氣候、環境、密度、管理、餌料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許多養殖戶是第一年養魚,沒有養殖經驗,在飼養過程中管理不到位,方法不科學。08年6月份以后,匯農公司針對個別養殖戶對飼料質量不放心的問題,曾多次建議對飼料共同抽檢或送檢,但養殖戶不予配合。匯農公司工作人員也多次建議養殖戶采取勤換水等措施,但養殖戶又不予理睬。
此片魚塘原本是鹽田改造而成,又是第一年使用,反鹽現象很嚴重,出現死魚很正常.
第二,2009年2月18日所抽檢產品與匯農公司生產的產品不一致,不能確定為匯農公司生產。目前判定匯農公司1003魚飼料含有喹乙醇的唯一依據是對2009年2月18日所抽檢產品的檢測結果,該產品與匯農公司生產的產品不一致,不能確定為匯農公司生產。其理由有:
1、匯農公司出廠產品所有包裝袋字跡清晰,不可能出現包裝袋模糊的現象。
2、被抽樣品顆粒直徑為2.0mm,而2008年8月26日匯農公司并未生產過此種規格的產品(1003魚飼料)。
3、現場抽樣時僅有一袋飼料,其包裝袋并未當場拆封,以便檢查內袋的完整性,標簽隱藏在包裝袋里面的部分無法看到,無法辨別其真偽。
4、封口線處疑有二次封包的痕跡。
2009年2月18日抽樣現場,在養殖戶花了近7個小時都找不出符合抽樣條件的飼料情況下,有關人員生硬地指定抽檢標為2008年8月26日的那包1003魚飼料(而偏偏養殖戶前期對飼料質量問題提出異議也是依據一份所謂由灌云縣工商局提供的不明單位的2008年8月26日生產的魚飼料的檢測報告。由于灌云縣工商局采樣程序不合法、沒有封存樣品,且檢驗機構沒有資質,檢測報告所指被檢產品出產公司不明,該檢驗報告無效。就是這樣的一份檢驗報告灌云縣工商局在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內沒有和匯農公司見面,而灌云縣工商局卻據此判定匯農公司的飼料有問題并到處宣揚,這是一種巧合還是有其他原因?灌云縣工商局應該知道什么樣的檢測報告是有效的),在場的匯農公司人員提出了異議和理由被生硬地拒絕(現場調查的記者甚至不允許匯農公司的人員講話),為什么不抽檢其它的飼料?為什么記者能肯定地講只有2008年8月份的魚飼料有問題?下此結論的依據在哪里?
第三,魚體中沒有喹乙醇殘留。連云港市海洋與漁業局2009年1月兩次隨機抽取灌西鹽場二灣工區的鯉魚經嚴格的實驗室檢測均未檢出喹乙醇(有連云港市海洋與漁業局文件為證),如果長期使用含高劑量的喹乙醇的飼料,魚體中是不可能沒有殘留的,國內有關機構對此有研究和結論。
第四,2008年連云港市農業局多次抽檢匯農公司的1003魚飼料均未檢出喹乙醇。2008年連云港市農業局兩次在匯農公司的倉庫中抽檢了2008年7月10日和9月12日的產品均未檢出喹乙醇,10月14日在灌西鹽場二灣工區養殖戶那里抽取了幾個批次的產品也沒檢出喹乙醇,2009年2月14日江蘇省畜牧獸醫局在匯農公司的倉庫中抽樣(2008年10月產品)檢測沒有檢出喹乙醇,2009年2月20日連云港市農業局執法支隊在匯農公司的倉庫查封了7包2008年8月17日的1003魚飼料,為什么不對這幾包料進行檢測?證據是需要驗證的。
第五,確定匯農公司的產品中含有喹乙醇程序不合法。截止2009年2月23日中午,匯農公司沒見到2009年2月18日抽檢樣品的檢測報告和其它任何書面通知,而2009年2月22日中午匯農公司已收到了連云港市農業局的《責令停產整改通知書》,《責令停產整改通知書》上講2009年2月18日所抽樣品(即匯農公司不認可的產品)中含有喹乙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正式的檢測報告出來后應當允許匯農公司對此檢測報告提出異議,允許要求復檢,在充分搞清楚事實的基礎上才能認定產品含有喹乙醇。有關部門如此地武斷,竟然連企業的基本權利都剝奪掉。
第六,假中央電視臺記者的消失時間和真中央電視臺記者的出現時間令人費解。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24日間,一直有一批所謂的中央電視臺社教部的記者以調查為名煽動養魚戶鬧事,匯農兩次和中央電視臺人事部聯系、一次和中央電視臺社教部聯系并通過中國記者網查驗證實是假記者,中央電視臺社教部也和匯農公司聯系通告這是一批假記者,在這種情況下匯農拒絕了他們的采訪。該假記者向江蘇省西旺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索要10萬元的封口費及提出報銷其他費用被拒絕后即與2009年1月24日消失,而中央電視臺的真記者2009年2月2日(初八)就來調查此事,并且僅僅憑養魚戶的一面之辭就準備報道此事(沒有和其他任何部門接觸),非常草率,僅由于中央電視臺有關欄目組就此事函告國家農業部,江蘇省畜牧獸醫局接到國家農業部的通知后于2009年2月14日到連云港來調查此事(在調查的過程中,面對著獨立調查的江蘇省畜牧獸醫局的有關人員養魚戶拒絕提飼料供樣品,拒絕共同封樣送檢,此前連云港市農業局和灌云縣畜牧局的執法人員去調查此事養魚戶也同樣拒絕提供樣品,拒絕共同封樣送檢),在國家農業部根據江蘇省畜牧獸醫局的調查結果向欄目組提出建議后(連云港市有關部門也同時把有關情況向中央電視臺作了匯報)中央電視臺的記者于2009年2月18日再次來到連云港市調查此事,依據的一些資料也和事實有出入,來源有可疑之處。
第七,退一步說,即便能確認2008年8月26日匯農公司生產的飼料有問題,能否就認為匯農所有批次產品均有問題?更何況養殖戶投喂該批次飼料是否就能導致魚類死亡、死亡多少,目前并無科學或者說法定的鑒定結論。經查,匯農在08年8月26日生產的各種規格1003魚飼料共計153袋(重量6.12噸)。這6.12噸飼料就能出現養殖戶所說的那么多魚死亡嗎?更何況目前尚無證據證明該批次的問題飼料為匯農生產。
實質上,養殖戶是在一邊與江蘇省西旺水產實業有限公司協商調解過程中,一邊上訪申訴,雙方就此事已于2008年底經過協商已圓滿解決,并已履行完畢。其后,有關上訪材料才陸續從有關部門轉到地方上來。此時是否就意味著2008年底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就應該撕毀?
此外,養殖戶之所以上訪,一方面是利益驅動,想轉嫁經營中已經出現的風險爭取到額外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在假記者被匯農識破之后,假記者又進一步煽動養殖戶鬧事,以達到泄憤和證明自己身份之目的(匯農公司經電話咨詢中央電視臺人事部及相關部門,方知此前這些調查的人員不是記者,更不是中央電視臺的人員。匯農針對該情況已于2009年1月21日向有關部門作出了詳細的書面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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